北京动物园河马咬死人案一审宣判 死者家属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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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22:07 华夏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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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润东报道 31年前刘淑兰在北京动物园实习时被河马咬死,31年后刘淑兰的母亲张钰珍将北京动物园告到法院,索赔27万余元。这起特殊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案件的进展也引起人们的议论。12月15日,此案有了一审结果,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同时判决免除原告张钰珍应交纳的9157元的诉讼费。
河马咬死女实习生 原告张钰珍的女儿刘淑兰于1972年初中毕业后被招收为北京园林技校的学生,作为北京市园林系统培养的工作人员。1973年5月4日,刘淑兰和动物班的同学被派到北京动物园实习,被安排到河马馆实习工作。同年6月5日下午4时许,刘淑兰在清扫河马馆的时候,被爬上岸的河马咬伤昏迷,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17岁。 原告张钰珍在起诉中称,因北京动物园疏于管理,刘淑兰在实习期间被河马咬死,她向北京动物园索赔今后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27万余元。今年5月,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院认定已过诉讼时效 西城法院审理后查明,1973年6月5日下午4时许,刘淑兰为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因当时正值河马下崽,刘淑兰被护崽的母河马咬伤昏迷,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北京动物园负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2997.47元,丧葬费200元,其父的误工费209.27元,另支付补偿费500元。应刘淑兰父母的要求,动物园于1973年将刘淑芬从河北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园林局下属的北海公园工作。动物园还于1987年应张钰珍要求给其在朝阳区樱花园小区安排住房一套,并在1999年、2002年、2003年分三次给付其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 法院认为,动物园的补偿数额基本符合当年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并妥善安置了死者家属的工作和住房问题。张钰珍要求依照现行法律对刘淑兰之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准备上诉 张钰珍说,31年前动物园领导曾口头承诺等国家政策出台后继续补偿。她的证据主要是证人田庆株的证言。但法院认为,田庆株的证言系其对31年前事情的回忆,而根据当时的文件档案记录等书证,均没有关于该承诺的相关记载。田庆株的证言与当时的书证不符,以书证优于证人证言的采证原则,无法认定证言中所述的内容。此外,即使当年田庆株确实对刘淑兰家属做过口头承诺,在不能证明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承诺不能认定为代表组织作出,张钰珍要求动物园给予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听到判决,张钰珍的代理人刘淑芬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准备上诉。她说,在法院第二次开庭之后,她找到一份能证明31年前市园林局作出相关承诺的证据,这份证据是一张注明1973年9月6日的北京市园林局的便笺,便笺上写着:“关于刘淑兰因工死亡,其母张钰珍无工作,抚恤待遇前已答应,待国家有学生政策时按政策办理。”。她说当时将这份证据提交给合议庭。但是,由于合议庭规定的举证时间已过,这份证据在判决时也未认定。她在上诉时将把这份新证据提交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