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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今日施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7:49 潇湘晨报

  本报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周兴文表示,劳动者一旦遭遇违法用工,应在两年内及时举报,否则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周兴文表示,按《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遵
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记者 李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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