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强奸朋友“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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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10:55 南京报业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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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简介 8月6日夜里,林某、薛某等人到好朋友小强工作的舞厅去玩。小强见朋友来玩,十分高兴,不仅帮他们安排了座位、端上了啤酒饮料,还将正在舞厅陪他上班的女朋友小宁介绍
热情的小宁分别敬了林某、薛某等人酒,喝喝跳跳,不知不觉到了7日凌晨2点左右,小强下班了,未尽兴的一群年轻人决定找个地方继续打牌玩。他们打车到了城北的一个朋友家后,不胜酒力的薛某先进卧室睡下了。过了一会儿,同样喝多了的小宁被男友小强扶着也走进了这间卧室,小宁进来后一头倒在了床上。 小强随后出了房间去打牌了。一会儿,没打牌的林某开门摸进了房间,他不顾小宁的反抗,强奸了小宁。此时,被惊醒的薛某不但不制止,反而乘机在旁边猥亵小宁,并在林某强奸得逞、离开房间后,也对小宁实施了强奸。接到小宁报案,警方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11月17日,林某、薛某被栖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被捕后犯罪嫌疑人很后悔,并表示自己是被酒精一时冲昏了头脑才干了坏事。但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与精神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醉酒者在饮酒时是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而且也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酒醉者并不是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只要犯罪,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讯员 启明 金陵晚报记者 谈欣 (编辑 爱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