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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处理查封扣押财产首选拍卖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8:41 金羊网-新快报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据新华社电继本月14日公布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
化。在坚持优先进行拍卖的同时,把变卖这种简便经济的变价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对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以及在查封标的物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情形下,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拍卖限定两次或三次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拍卖“限次”: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动产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流拍后债权人可申请“以物抵债”司法解释规定: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抵债。该规定不需要征得债务人一方的同意。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司法解释强调,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法院不得指定拍卖机构司法解释明确,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成交价200万元以下,佣金不得超过5%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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