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失去一只眼球 法院判赔8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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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3:4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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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黄萍刘宏)一片破裂的砂轮片让民工程地明失去了右眼,昨天,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程地明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而工地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7月19日上午,来自重庆万州的民工程地明在千禧园7号楼梯抛光扶手时,手中的砂轮突然破裂,飞出的砂轮片伤到他的右眼,4天后医生将他的眼球剜出。今年9月14日,
在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后,程地明将他的雇主吴志涛、楼梯的承包人厦门金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告上了法院。法院开庭时,才知道吴志涛和程地明等竟然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雇主吴志涛应对雇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而承包人金恒昌装饰公司将工程转包他人,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且未对工地的安全加以监督和指导,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程地明有厦门的暂住证,且在厦门打工,该按城市居民还是农民的收入标准来确定他的残疾赔偿金?法院认为说他是重庆万州农民,应按厦门农民的收入标准来确定残疾赔偿金。付了残疾赔偿金是不是就不必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称,程地明失去一只眼球,这种精神的伤害是极大的,而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赔偿,并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判决被告赔程地明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厦门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