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乘车遭小偷群殴 司机不报警反开门放跑歹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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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1日08:58 南方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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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市民林先生在公交车上因制止小偷偷他钱包,遭到5个小偷殴打,而司机却没有予以阻止,也没报警,到了车站后还打开车门放跑了小偷。林先生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履行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于是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11月18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乘客
公交公司有义务送客安全到达 今年5月18日下午2点左右,林先生在国防大厦站乘坐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的245路公共汽车,一会儿,昏昏欲睡的林先生突然觉得身后有人碰他,他回头一看,坐在他后排座位的一名男子急忙把手从他的裤子口袋里掏出来,手里拿着的正是林先生的钱包。林先生一边大叫“有人偷钱包”,一边叫司机报警或者将车开往派出所。可是司机对林先生的要求无动于衷。 这时,小偷和他的同伙一共5个人把林先生团团围住,对他拳打脚踢,林先生拼命护住脑袋,同时艰难地和5个小偷搏斗,车上无一人伸出援手。到了员村车站后,司机把车停靠在站台停车并打开车门,5个小偷随即下车逃跑。林先生紧追下车,在车站附近保安的协助下抓住2人,其余同伙逃跑。 林先生认为,在他买了车票后,就和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他安全送到目的地,公交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公交公司 不能确保车上不发生犯罪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的代理人称,当时司机停车时已经暗示车站保安报警,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但只能保障车辆性能完好及司机安全驾驶,而不能确保车上不发生犯罪行为,本案是刑事犯罪,是公交公司无法预见的,是不确定的意外事件,公交公司不存在违约责任。 经过两个月的审理,11月18日下午,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据林先生的实际损失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他各项费用合计733元。 法官 公交公司未尽到救助义务 法官解释了判决理由: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林先生乘坐公交车,和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履行其承运人义务,对运输安全和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承担保证义务。林先生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没有尽到救治的救助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