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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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9: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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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并施行《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有关规定,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统筹手续,缴纳社保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个人工资报酬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天津市规定的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上限执行。 农民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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