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高速公路被飞石砸中 法院判定公路管理方无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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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2:3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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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汽车被公路外飞来的石头砸中,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一起因高速公路外飞砖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该案中作为被告的高速公路投资者和管理者不属于致害人且不具备预见义务,因而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横祸:高速路上飞砖击中客车
据原告颜某某、廖某某诉称,颜驾驶的云豹牌小客车在成都绕城高速行驶时,一小孩从横跨高速公路上方人行天桥上扔下砖头,因躲闪不及,汽车被砖头击中正前方挡风玻璃,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廖不幸受伤。 随后,二人将四川省成绵(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简称成绵指挥部)、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总公司)告上法庭。颜、廖认为,被告方收取了公路通行费用后,在二者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义务。而成绵指挥部认为,自己是高速公路的投资者,不是经营者和管理者,所以对原告发生的损害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开发总公司则辩称,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虽然负有保证路面安全、畅通的管理义务,但是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理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颜、廖向开发总公司交纳了成都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开发总公司有义务保证高速公路使用人及付费通行车辆的行车安全;但对因第三人侵权而致发生的损害结果,则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开发总公司如有过错,也仅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案中,由于原告在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系第三人故意用砖头打击造成,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预见并制止,已超出了其责任范围,因此颜、廖要求开发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成绵指挥部,虽是专门负责四川成绵(乐)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和管理机构,但其对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无管理义务,在此案中与颜、廖之间并无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法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据审判长介绍,该案是一起因高速公路外飞砖引发的损害赔偿,属高速公路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我国法律目前对此还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业界对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也存在较大争议。武侯法院对此案的审理极为重视,作了大量的调查和解释工作,以确保当事人明确认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律师:路外飞砖非管理方职责 据省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成华介绍,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吴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高法这一解释精神。 无独有偶。今年9月,北京某封闭式高速公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司机黄某躲闪不及,车毁人亡,后高速路管理方被判赔偿27.5万余元。吴律师介绍说,该案与本案中飞砖伤人有所不同,高速路内出现狗显然是由于隔离带破损所致,因此高速路管理方存在管理瑕疵;而本案中高速路外飞砖伤人,显然已超出高速路管理方的管护能力。 王鑫本报记者余义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