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定点资格仍收治病人吊销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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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06:46 成都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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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康庆)任何非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都不得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诊治肺结核病的广告宣传———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现可疑病例12小时内上报 《办法》指出,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予以登记,并及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12小时内(城镇)向所在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呈报疫情报告卡。 发现结核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 此外,肺结核病实行归口治疗原则,任何非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若有上述情况发生,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危、急重肺结核病人及危、急重可疑肺结核病人应立即实施抢救。而药品零售企业也应严格按处方药管理的规定销售抗结核药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