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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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8:27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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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项目禁行征地权征地前确保农民知情权 新快报讯(记者 熊剑锋)省国土资源厅在省政府日前召开的部分市征地补偿款兑付工作汇报会上提出,今后将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严禁土地征而不用 会议提出,在对待征地权问题上,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认真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项目。只有“公益性”项目才能行使征地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行使征地权。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土地供应关。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用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定额指标,认真核定用地面积。在征用地工作中,要严格禁止少批多用、征而不用的现象发生。 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位置、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农民;各地在拟定修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前要按规定组织听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征地前须将补偿款打入银行 会议要求,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前应将各项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由银行提供征地补偿款存款凭证作为审批征地的要件之一。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 会议提出,要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征地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征地案件。今后,对在征地中发生侵害农民利益、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除追究责任外,要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今后,各地要进一步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晓航/编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