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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我这是嫖娼!”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3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提示]33岁的冯刚是一名马自达车主,经常在雨花台地区及附近出没。

  今年6月16日晚上9时许,冯刚开着马自达来到雨花台区麦德龙超市前,遇到一名女子上前搭车。女子什么话都没说,只用手往前面一指。冯刚以为女子让自己到前面某个方向,就顺着她手指的方向往前开。谁知一直开到丁墙村附近时,女子仍没有下车的意思。在与女
子交谈的过程中,冯刚发现她说话支吾,条理不清,很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于是冯刚就在车内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

  正在此时,夜间巡逻的保安恰巧巡逻到此,当场将两人逮个正着。在发现女子精神异常后,保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9月8日,雨花台检察院以强奸罪将冯刚提起公诉。

  [控辩交锋]是否构成强奸?

  检方之所以将冯刚的罪名定为强奸罪,理由如下:

  1、冯刚在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中均称自己是在明知女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2、被害人称案发当天确实与冯刚发生了性关系,她的母亲也证实其女有精神病并弱智;

  3、南京脑科医院出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残疾人证书也证实被害人的残疾等级为四级。

  针对检方指控,冯刚的辩护律师则为他作了无罪辩护,他提出了以下两点异议:

  异议一:冯刚当晚虽然觉得女子说话没有条理,口齿不清,但他并不知道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因此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

  异议二:南京市脑科医院是否具有对精神疾病作司法鉴定的资质。

  [庭审直击]强奸还是嫖娼?

  2004年9月20日,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被害人说话表达不清,语无伦次,很明显患有精神疾病,冯刚在明知其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辩方:冯刚虽然觉得被害人语无伦次,但并不能以此推断他就一定知道对方精神有问题。事实上,冯刚当时的确不知情。

  检方:冯刚在司法机关的供述中均承认当时对女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知情,且南京脑科医院的鉴定书也证实了被害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没有性保护能力。

  辩方:我对南京市脑科医院出示的鉴定书表示怀疑,南京市脑科医院是否具有对精神疾病做司法鉴定的资质。

  检方:南京脑科医院是国家司法部、公安部均认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单位,且南京只有脑科医院一家有资质的鉴定单位。

  正在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辩的时候,冯刚突然翻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称自己的行为顶多是嫖娼。

  冯刚:我与她发生关系不能算强奸,顶多是嫖娼。她坐我的车我没向她要车钱,车钱正好抵我的嫖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冯刚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纳,而冯刚当庭翻供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合理解释。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冯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检方点评]此案构成强奸

  针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冯刚突然提出的观点,承办检察官认为很荒谬,嫖娼与强奸有本质区别。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嫖娼则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金钱关系,冯刚与被害人之间没有金钱瓜葛,且冯刚明知对方精神有问题仍与其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仅因为几元车钱就认为是简单的嫖娼。(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殷德智 金陵晚报记者 徐红霞

  进展 目前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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