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一小区保安与小偷结成猫鼠同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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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8:06 中国广播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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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10月25日杭州消息(通讯员李翔宇记者陈淦)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某居民住宅小区保安人员,竟然与盗车贼结成猫鼠同盟,将盗窃来的摩托车运到小区保安住处折散运回老家。 同时,该住宅小区管理不善,致使该小区偷盗事件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被盗事件达40余起,甚至出现一夜有数辆摩托车被盗的事件。
2002年12月10日,当地居民陈某所居住的瓯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温州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2003年2月25日,该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成立了另外一家物业公司,并根据其内部的规定,对陈某所在小区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接管、承受。 同年7月,新成立的物业公司永嘉县分公司成立,具体对小区进行管理。但物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监控设施没有正常运作、出入人员没有登记、小区保安与偷盗人员互有联系、没有实行24小时巡逻等严重问题,致使该小区常有偷盗事件发生。 今年2月27日晚10时32分钟,陈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宗申牌摩托车被盗,经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为4620元。车辆被盗后,陈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未破案。陈某遂愤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套建筑负有养护、维护和小区安全监控的义务。而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同时,物业公司未达到约定的管理指标,即小区治安案件发生率在千分之一以下,24小时巡逻,争取居民无被盗被抢事件,年度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约定,也未尽到安全监控义务,故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0%), 而陈某对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40%)。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772元。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方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