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院首次执行注射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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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12:2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罪犯刘永同是清涧县人。2003年10月18日晚,刘永同来到延安革命纪念馆,向被害人武金花询问其妹(曾与其同居)的下落。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刘永同认为武金花故意隐瞒其妹的情况,顿生杀人恶念,持螺纹钢筋棍在武金花的头部猛击数下,将武金花当场打死。作案后,刘永同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自己腹部连捅四刀,打开房内的液化气阀门自杀未遂。刘永同经抢救脱险,后被抓获归案。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刘永同因琐事持械杀死人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死刑可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为体现人道主义原则,今年4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购回西北地区第一辆死刑执行车。 昨日上午10时30分,罪犯刘永同被带上执行车。10时33分,法警对罪犯开始注射,仪器显示,8秒钟后罪犯即死亡。10时40分,死刑执行结束。据了解,这是延安市第一次执行注射死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