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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猝死水库里 父母法庭讨公道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2:15 扬子晚报

  本报讯溧水一12岁男孩独自钓鱼一去不回,死在水库里。经鉴定,男孩是被电死的。于是,父母一纸诉状将供电部门、村委会、水库承包人告上法庭。

  去年8月26日清晨,12岁的小李拿着鱼竿出门钓鱼,直到下午时分,老李夫妇俩也不见儿子回来吃饭。下午5:40,两人终于有了儿子的消息。小李的尸体浮在某行政村水库一抽水机管旁的水中。悲痛之余,他们对儿子的死亡产生了怀疑,遂报了警。经尸体检验鉴定, 小李系遭电击死亡。得知儿子是被电死后,老李夫妇一纸诉状将某供电公司、村民委员会、水库承包人陈某告上法庭。

  面对这突来的官司,三被告均认为与自己无关。供电公司认为,该电力线路产权属于村水厂,他们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村委会则认为,事故现场配电房内的电动机、电线等是承包人陈某安装,自来水厂由陈某管理,从安装、收费到维修都与村委会无关。陈某表示,水库自来水产权归村委会所有,而该水厂的供电及用电安全设施由供电公司供应,若小李是被电击身亡,应由村委会及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溧水法院认为,小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致使其在水库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故两原告对小李的死负一定的责任。但事发后经专业人员检查,该电机被烧坏,且电动机、铁水管子及水管与水面交接的地方均有电,这与小李的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电动机是陈某自购,也归其管理,他应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也是受益方,对承包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据此对该事故应承担与陈某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供电公司在该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两原告之子小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54802元的90%,即49322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村委会、陈某因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朱道海 杨庆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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