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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报医疗费降门槛 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5%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0:31 燕赵晚报

  燕赵晚报衡水电(燕赵晚报记者张文昌实习生张丽)从10月1日起,衡水市直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00元,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5%。

  据悉,这次调整主要涉及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特殊疾病三个方面。

  根据新规定,市直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在现行起付标准上降低100元。即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退休人员相应降低1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最低起付标准不少于300元。

  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规定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4%,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1%,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78%;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医院级别,分别调整为89%、86%和83%;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按照医院级别分别调整为92%、90%、88%。退休人员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乙类药品时,支付办法不变,仍然是个人先负担10%,其余90%统筹按照甲类项目比例支付。

  此外,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了5%,达到65%。另悉,衡水市医保中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500元,退休人员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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