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牙签钉指缝逼出“杀妻口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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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08:10 沈阳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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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调查确认郑凯属屈打成招 -检法两院态度突变一审判其死缓 特派记者张晓宁吕业辉文并
[回顾与提示]
盘锦市双台子区居民李文红坠楼死亡,娘家人坚持认为是其丈夫郑凯为了和“姘头”结婚而采取的蓄意谋杀行为。随 后,盘锦市双台子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介入调查,郑凯在几番否认杀人后突然“认罪”。 在检察机关提审时,郑凯全盘推翻了自己的供述,并称遭到刑讯逼供。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将案卷退回到 公安局。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两次退卷的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第三次转交案卷后对此案提起了公诉。 而盘锦市中院在3次不予立案后态度同样发生了变化,不仅对此案予以立案,而且一审判郑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以为刑讯逼供被曝光后儿子会被无罪释放的郑母,再次陷入了深深的迷茫之中。 1997年2月20日,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郑凯批准逮捕。看守所 里的郑凯在重新面对检察机关审讯时,突然声泪俱下,大喊“冤枉”,并全盘推翻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在郑凯身上,检察人员发现了多处伤痕,手指甲和脚指甲多处脱落。郑凯称,自己曾于2月15日至2月16日多次 被刑警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1997年3月19日,盘锦市检察院二处的办案人员王加速、伏锦程等在盘锦市看守所对郑凯进行活体检验。 检验报告表明:郑凯左髋内3cm处有一块18cm×1cm陈旧性伤痕,此痕迹距脐下3cm,自述被白色塑料管 抽打所致。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下有少许瘀血;左足中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拇指指甲脱落;右足拇指指甲脱落,食 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 在检察官惊愕的目光中,郑凯讲出了压抑多日的痛苦。在检察院提供的案卷中记者看到,2月15日晚上,刑警大队 大队长杨云孝及警员赵恩凯、王江等人再次提审郑凯,郑凯一再重申自己没有杀妻。“不给你点颜色看看,你就不说真话。” 话音未落,十几个人用衣服和毛巾将郑凯的眼睛和头蒙上,拳脚和棍棒雨点般地落在了郑凯的身上。 整个殴打过程整整持续了10个小时。即便是这样,郑凯还是没有“认罪”。第二天下午3点,办案人员再次用电棍 、塑料管等殴打郑凯。晚上10点左右,杨云孝带领几名警员先将郑凯绑住,然后拿出一盒牙签。 “啊!”当牙签钉进手指缝后,郑凯当即昏死过去。不知过了多长时间,郑凯被一瓢冷水泼醒。“承认不?”“我没 罪,承认啥?”将近午夜,办案人员拿出了铁钳子,威胁郑凯说,“你不是嘴硬吗?把你指甲钳下来看你承认不承认!”在撕 心裂肺的痛苦中,郑凯再次昏死了过去。 2月18日下午,看守所中一个50多岁的在押老者得知郑凯的遭遇后劝言:“你这么硬挺不行呀!”老者出主意, 不如先按照他们的意思招供,等检察院来人的时候,再把实情告诉他们,这样翻案的机会会大一些。 为了活命,郑凯终于屈服了。 检察院态度突变 掌握了刑警大队刑讯逼供的确凿证据后,盘锦市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局,理由是“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不能作 定罪依据”、“没有证据证明郑凯杀妻”、“尸检报告无法认定被害人死前是否被扼昏”及“被害人尸体上的伤痕不能排除其 它可能性”。 面对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双台子区公安局迅速回复了补充侦查说明。“之所以认定郑凯涉嫌故意杀人主要依据 于两份司法鉴定的结论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在公安局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上,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了明显的矛盾。盘锦公安局(97)刑技法检字第5号刑事技 术鉴定书结论为,被害人李文红生前颈部曾遭受过扼压,左眼外眦部曾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因坠楼造成肺、肝重要脏器挫伤、 裂伤、大出血,引起原发性出血性休克死亡,断定为他人扼昏后抛弃楼下。 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病理研究室的鉴定结果却认为,被害人生前颈部曾遭扼压,但并不能说明曾被扼昏。因为“ 致昏”是活体症状反应,对于尸体结论生前是否致昏没有根据。此外,对于李文红生前的颈部皮下出血,并不能否定是高空坠 楼所至。 公安局的司法鉴定具有明显的“存疑性”,而且凭推理得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与此同时,检察院办案人员拍下了 郑凯在看守所被钳下的指甲,并保留了这个重要的证据。 随后,办案人员又惊悉,郑凯的好朋友王胜利及佟艳在做笔录的过程中,都曾被刑警大队严刑拷打,最后不得不在刑 警大队事先准备好的“伪证”上摁下手印。 查明事实后,盘锦市检察院再次将案卷退回双台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郑凯的母亲从律师口中得知这个消息后,曾高 兴得欣喜若狂。她以为,儿子不久后就会回家团聚了。 谁知道,就在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说明回复后,盘锦市检察院的态度却发生了令人难以理解的逆转。1997年1 0月11日,盘锦市检察院不再过问其中的非法事项,采用原卷迅速立案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死缓 提起公诉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决定不受理此案,并退回检察院。此后,盘锦市中院又分别两 次将此案打回盘锦市检察院,均表示不受理此案。 1998年1月18日,“骑虎难下”的盘锦市检察院给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写了一份请示报告。大意如下:郑凯涉嫌 故意杀人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我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盘锦市中院提起公诉,盘锦市中院认为 定案证据不足,决定不受理此案。对该案如何处理,特向省院请示。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份请示报告中,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仍是认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郑凯实施了故 意杀人犯罪行为,也没有证据否认被害人李文红自己坠楼死亡的可能。 既然检察院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郑凯杀人,为何还要提起公诉呢?盘锦市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子 不太正常,连最起码的省高检的批示答复都没找到,这是违背程序的”。而另一位办案人员则私下透露,“确实不应该立案, 但这个案子背后很复杂”。 这位办案人员的话很快得到了印证。 1998年7月10日,当盘锦市检察院再次向盘锦市中院提起公诉时,法院的态度也同样发生了转变,采用原卷受 理此案,于9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那天,双方来了很多亲属。庭审持续了六七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10天后,张玉兰按惯例到看守所去探望郑 凯。令张玉兰始料不及的是,郑凯见到母亲号啕大哭:“妈,判决书下来了,我被判了死缓,救我啊!” 郑凯一审被判死缓之后,其母张玉兰为儿高喊冤屈,决定向上级法院上诉,而死者李文红的母亲郑百芝,同样表达了 对这个审判结果的不满,“既然承认郑凯杀了人,就应该判死刑,为什么还要缓刑?” 神秘的日记本 据郑凯回忆(张玉兰转述给记者),案发当晚,盘锦市双台子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以“太晚了”为由拒绝出 警,而就在当晚,李文红娘家近十人住进了李文红家。第二天,刑警大队长杨云孝带领几名警员来到现场。 刑警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李文红的姐姐也跟着翻东西,并翻出了一本李文红生前留下的日记本,其中前三页写了字 。看后,李文红的姐姐迅速撕毁日记本的第一页。整个过程,刑警没有制止,而剩下的两页被刑警带走。 对于日记本中的内容,郑凯的家人高度怀疑是李文红当初留下的遗书,而这如果真的是遗书的话,将会成为李文红“ 跳楼自杀”的关键证据。 “这绝对不可能,根本就没有过什么日记本的事。”李文红的母亲坚决地否定了所谓“破坏现场及销毁日记”之说。 记者在盘锦市中院的案卷中发现,刑一庭的李恒志法官曾给双台子区公安局刑技科打过一个收条,证明法院曾在1997年2 月15日从公安局里拿到从郑家提取的“契约”两份,还有日记一张、空白信纸一张。 郑凯的律师也证实,后来当他向法院提出要看这份关键的证据时,法院却以“那个东西不是定罪的依据,早就毁掉了 ”为由予以拒绝。(未完待续) [下期提示] 一审判决之后,郑凯提出上诉,但省高院维持了原判。此间,双台子公安分局当初主办此案的刑警,包括公安局长赵 长宏均因另一起刑讯逼供案的东窗事发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随后赵长宏畏罪自杀。赵自杀背后隐藏着什么?郑母不断申诉 能否给案情带来转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