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成立“国家赔偿确认合议庭”,听证程序将被引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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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12:50 南京报业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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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南京首个“国家赔偿确认合议庭”近日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成立。为确保当事人能够快捷地申请国家赔偿,使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更加规范,该合议庭正在积极酝酿国家赔偿确认案的听证程序,并由被申请国家赔偿的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据介绍,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
基于上述原因,南京中院“国家赔偿确认合议庭”应运而生。据该合议庭有关工作人员介绍,10月1日以后,他们将把更透明、更公正的听证程序引入到国家赔偿确认中来。在听证审查中,将由被申请法院承担举证责任,负有说明自己作出的司法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的义务。目前,具体的听证方案正在酝酿起草中。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14种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 《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14种可以确认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为: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3、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4、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5、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6、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7、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8、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9、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0、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1、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3、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14、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此外,如果出现上述其他14种具体情形之外的、又必须确认违法的情形,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款项。 何为国家赔偿确认 “国家赔偿确认”是指,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依法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确认”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编辑 丹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