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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学生公寓收费要出具发票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1:48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于恒舟)昨天,市发改委对市教委《关于北京高校部分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及《关于调整北京工商大学良乡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有关情况的函》进行了批复。市发改委要求,2004年高校、中专学校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不变,学校在收取公寓费时要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根据批复函,2004年高校、中专学校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仍不变:校内单元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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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学生公寓收费要严格按年收取,不许跨期预收。

  市发改委要求,有关学校需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审核程序的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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