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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中意外受伤谁负责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0:28 浙江在线

  [案例]今年3月,68岁的王云玲老人报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迎“三八”活动,参加比赛的项目是“夹气球”和“钳弹子”。王老太在与别人合作背靠背夹住气球侧行时意外摔伤。医院诊断为七级伤残。

  今年6月,王老太向萧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社区居委会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80%,即13947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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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及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法院认定王老太合理的物质损失为101772.34元。8月24日,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居委会补偿给王老太25443.09元。

  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王老太:居委会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人身损害,应当负主要责任。

  被告社区居委会:在活动场地选择和节目安排上,居委会已尽了安全注意义务。王老太摔伤后,居委会也及时尽了救助义务。王老太的摔伤是她违反游戏规则所致,未按规定的“两脚平行侧走”,而是“交叉侧行”,居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

  萧山区法院法官杜智慧:应居委会的邀请,王老太在参加居委会组织的社区活动中摔伤,虽然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但居委会组织活动与王老太的摔伤有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根据王老太的损失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王老太的合理损失,居委会应给予一定补偿。由于公平原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对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公益活动需尽安全保障义务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本案中,居委会存在一种“合理注意范围”,即居委会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有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是否根据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安排具体的活动内容,举办活动的场地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如果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是除场地、设施外的其他原因,诸如场地中出现意外情况,属于非组织者控制范围内的情况,那么居委会就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如果居委会对原告的活动安排超出了“合理注意范围”,则要负责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担应视情况而定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钱雪慧律师:公益活动或有偿活动中出现意外伤害如何处理,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具体规定。《民法》中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举办公益活动本身并不想出现意外伤害这种情况,因此一般不存在故意过错,也就是说举办者一般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分担,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唐伟利 轩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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