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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忙抢救现场遭破坏,司机判赔15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2:3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朱道海 黄殿龙 记者 帅勇)溧水人丁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被车撞伤不治身亡。因事故现场被毁,由谁担责,司机和丁某之妻产生争执。丁妻随后将司机告到法院,索赔15万余元。近日,溧水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丁妻的诉求。

  去年12月1日,溧水人张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下乡收购生猪。途中,张某驾车撞倒了步行的丁某,丁某当即不省人事,被张某及村民送到医院抢救。由于张某的三轮车随后被他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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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现场遭到破坏。

  丁某因头部受伤严重,住院50多天,花了5.8万元医疗费,但最终不治身亡。丁某死后,其妻将司机张某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15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各执一词。丁妻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保护现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张某则认为,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应各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行驶,当发现路上有人行走时,应当谨慎减速行驶。而张某在超越丁某时将其撞倒,直接导致了丁某的死亡后果。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张某在救人的同时有义务保护好现场,以便分清事故的责任,因张某未能尽此义务,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丁某的医药费及其家人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3万元。判决下达后,双方服判。

  何为“优者担责”

  溧水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说,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则。

  何为“优者”?通俗地讲就是“汽车比人优”。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南京日报记者帅勇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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