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直接证据照样定罪 浙江用证据链判决贩毒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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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2:35 中国广播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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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宁波8月30日消息(记者曹美丽通讯员李成文林波)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是通过间接证据的组合照样可以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判处相应的刑法。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运用这样的规则对一起较大的贩毒案件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宋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没收作案工具TCL手机一部。
据了解,2004年3月间,宋勇(贵州省纳雍县人)经事先电话约定,先后五次将73.5克毒品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叛卖给余姚人宋某,同月21日下午,又事先通过电话约定,在余姚自己的租住房内,将8克毒品海洛因以1600元的价格再次贩卖给宋某。同年4月间,宋某经事先电话约定,先后10余次在余姚自己的租住房附近,将0.5至1克毒品海洛因以15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事后,宋勇被警方抓拿归案。法庭上,宋勇辩解只贩卖给胡某二次毒品,而没有贩卖其他毒品。其辩护人员也认为宋勇贩卖的81.5克证据不够充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勇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证人宋某证明于2004年3月,先后六次向被告人宋勇购买海洛因毒品共计81.5克的事实,胡某也对此一情形予以证明;(2)书证,辨认笔录,经证人宋某与胡某辨认确认宋勇是贩卖给他们毒品的行为人;抓获经过,证实在其余姚的租住房内将其抓获;提取笔录,证实在被告人宋勇租住房内提取到笔记本一本、手机一部、可疑粉末二包,笔记本倒数第四页记载的内容与证人宋勇证明的向被告人宋勇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数量、金额等相符;(3)物证,TCL手机,经庭审证实系被告人宋勇的作案工具;(4)宁波市公安局毒物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宋勇租住房内提取的二包可疑粉末中检出海洛因的成份。故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公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