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方保存、书写有新规不再用“遵医嘱”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9:4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
本报淄博8月29日讯(记者 孙玲玲通讯员马林)记者今天从淄博市卫生部门获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各类处方的保存期限和书写有了新的规定。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等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