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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谁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09:37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 读者崔女士:我家楼下住着一个精神病人,他总喜欢打人,让四邻感到不安。谁该对这个病人承担监护责任?

  律师(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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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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