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赢”来巨额债务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1:31 新晚报 | |||||||||
|
本报讯(记者陈程)男女双方离婚时,因男方负主要过错责任,法院将其家里主要的财产———房子,判给了女方。然而这个房子却跟着30多万元的贷款,它不但没给女方带来补偿,反而成了她难以“消化”的负担。 2001年9月,赵女士经人介绍,与周某登记结婚。赵女士是一名公务员,而周某是生意人。双方婚后贷款购买了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奥迪轿车一辆。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但是
今年2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原告周某在离婚纠纷中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赵女士居住,并偿还贷款。 据赵女士介绍,看似自己得到了房屋,但实际情况是该房屋价格50多万元,首期仅支付了17万元购房款,加上后来偿还的5万元房贷,这房子依然有3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偿还。而离婚以前,贷款主要由做生意的周某偿还,赵女士是公务员,收入有限,根本无力独自承担这30多万元的贷款。离婚官司中得到的房子,实际上成了她一个“扎手”的包袱。启凡律师点评: 从某方面说,婚姻也是一种以感情为基础的契约关系,因此,男女双方结婚时,一方的经济状况是否与另一方接近平衡,也应该是构筑婚姻基础时要考虑的因素。在赵女士的家庭中,房屋、汽车均是贷款购买,最多时,家庭贷款达到60多万,而赵女士偿还能力不足,所以双方婚姻的经济基础本身就严重倾斜。从法律角度来说,赵女士在发现自己婚姻存在危机时,就应该做好保护自己的准备,等到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了才开始盘点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已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时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