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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者定期待遇将提高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9:42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蔡晓芳)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公布,而按照工资标准不同而调整的工伤人员定期待遇目前却未出台。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将执行新的发放方案。

  据了解,目前我市享受定期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工亡遗属共有1100多人。劳动部门每年的7月1日前后会根据当年职工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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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增长幅度,对他们的定期待遇进行调整。对于今年尚未调整的原因,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工伤待遇的各项标准及发放方案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而有所变化。目前,我省已经起草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送审稿,等待省政府审批。

  根据该送审稿,每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这三项定期待遇不再单一根据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而是结合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涨幅调整。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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