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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给原告作证(组图)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7:14 法制晚报
被告在法庭上辩论摄/曹博远

原告出示的物证

  本报讯2003年年末,“乙肝首选药”贺普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曾遭到广泛的质疑,随之还牵涉出四起法律诉讼。2004年8月2日上午10点,西城法院又公开审理了一起与贺普丁有关的案件。这次的被告是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消费者黄先生没有处方却买到了处方药,黄先生要求金象大药房收回处方药“贺普丁”,退还购药款234元。庭审现场原告黄先生没有出庭,只有他的代理律师出席。被告方金象大药房的法律顾问李先生参加开庭作为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表示,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进入流通领域的处方药,需要在药品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印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在“贺普丁”的说明上明确写有“服用该药需要遵医嘱”,所以判定“贺普丁”是处方药。

  被告方代理人李先生指出,第一,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贺普丁”是处方药;第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购买“贺普丁”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审判员当庭还宣读了一份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的笔录,该局明确表示“贺普丁”是处方药。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还在审理当中。案情回放原告黄先生的同学听说“贺普丁”是治疗乙肝的特效药,托黄先生为其在北京购买一盒。黄先生在金象大药房购买后,偶然在《南方周末》上看到一篇文章,说四川某医学中心的博士生因吃“贺普丁”,乙肝病情加重最后死亡。黄先生看完报道后,庆幸还没有将买来的药送给同学。令黄先生气愤的是,经了解“贺普丁”是处方药,但是他在购买时药房的工作人员没有要求其出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就销售给他了。为此,黄先生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金象大药房退还其购药款234元。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零售药店对处方药的处方必须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作者: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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