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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购房17套却无法收回贷款 银行被骗自吞苦果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07:19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东亮严剑漪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一起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纠纷案,揭出了发生在沪上的一起“17套房子的骗贷案”。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向记者透露了案件的详情。

      家住广西桂林的李某原是上海某咨询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于1999年5月21日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虹桥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10年。有了银行的商业贷款,李某购买了位于闵行区虹许路上一小区内的17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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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其中一套商品房的总价146万余元人民币,工行虹桥支行为这套商品房就发放了102万元的贷款。银行还为李某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17份《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乙种)保险单》。

      这家银行为何敢于放贷呢?因为李某在贷款申请时提供的一套资信材料反映出:李某的身份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性质为投资咨询,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单李先生个人收入每月就达人民币6.5万元等等。银行信贷人员通过电话问一问,就相信了这一切。

      2001年4月起,李某停止了购房还贷。紧接着,他因涉嫌贪污而被桂林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随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将李某在上海闵行区贷款购买的17套商品房全部予以查封。再一查,李某任职的这家咨询服务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至2000年,公司资产合计才43万余元,亏损6万元。

      贷款收不回来,抵押到的房屋又被查封,巨额贷款“鸡飞蛋打”,工行虹桥支行发急了,他们使出一招: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赔偿贷款损失。

      工行虹桥支行和天安保险公司打起了理赔官司。原告工行虹桥支行认为:既然签定了按揭贷款保险合同,被告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赔偿投保人李某没有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工行虹桥支行的理赔要求,在工行虹桥支行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又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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