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起乞丐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案昨天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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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1:02 南京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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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全国首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诉至法院的“公路乞丐”孙进虎备受媒体关注,昨天上午南京浦口法院对他作出一审判决。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上改变了罪名定性,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案件回放
两年前,右腿残疾的孙进虎开始拄拐上路,在公路上强行拦截过往车辆乞讨。去年8月1日清晨6时许,孙进虎在浦合线某路段拦住一辆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索要钱物,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同年9月28日上午8点多钟,孙进虎再次上路,致使一辆出租车冲出路面,撞上行人,当场造成1死2伤。事发后,鉴于孙进虎屡屡在马路上强行拦车行乞,并已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浦口法院提起公诉。 引发争议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量刑幅度从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以这么重的罪来治一名拄拐乞丐是否合适”,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激辩的重要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孙进虎多次上路拦车索要钱款,危害多数人生命。但其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后果的情况下,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但孙进虎的辩护律师、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东则认为,孙进虎的乞讨行为不能直接造成车祸的发生,至多是一种“诱因”。而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的基本原则,孙进虎的行为远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 究竟该定什么罪 孙进虎的案情和上述争议引起浦口法院高度重视,并多次召开审委会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了上述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明确将犯罪方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少数罪名之一;这种危险方法一旦被采用,即具有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这种危险方法可能或实际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司财产的毁损,而无需借助其他外力;这种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而孙进虎上路拦截车辆的做法,尽管可恶、可恨,但不具有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明显小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同时也不能直接造成车祸和死亡结果的发生,还需借助特殊的外部条件,如驾驶员观察不利、操作不当等。因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但孙进虎的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对他究竟该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呢?对此,法院认为,孙进虎上路拦车,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与酿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客观后果有因果关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公路乞丐”表示服判 判决结束后,孙进虎一脸轻松,他说早晨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还以为自己这回得判五六年,并做好了上诉的打算。他说,12岁的儿子现在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他准备好好改造,出来后做个小生意,再也不干这危险的老本行了。通讯员 浦文 记者 毛蕾 (编辑 爱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