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水道堵塞损毁邻居装修 好邻里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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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5:03 安徽卫视《周末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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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当中呢,我们有时候会遇到或者听说到这样的事情,比如谁家的厕所堵了,污水漫了一地;或者是家里的自来水管破裂,然后水把地板给泡了。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那么如果这些是自家原因造成的,那也就罢了,自认倒霉;如果是因为别人的原因造成的,而自己反而被当成了被告,摊上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呢?在芜湖市有一位姓周的先生,前不久就遇上了这么一起官司。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收看《周末断案》。我们今天是想把周先生请到我们的演播室现场,可是他出于种种方面的考虑,最终还是没有接受我们的邀请。今天我们请来了周先生的代理律师——来自芜湖的韩俊律师,有请。 主持人:周先生找您是打什么官司啊?他是被告? 韩律师:对,他是被告。当时他认为就是原告起诉侵权,说他底下的装潢损坏了,造成了财产损失,就到法院起诉他要求赔偿这个损失,是这个情况。 主持人:他自己家里呢,也被淹了吗? 韩律师:他自己家里也被淹了,只不过是因为他家里没有进行装潢,地面还是以前的那个水泥地面,所以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没有铺一些比较好的地板之类的。不管怎么说,自己家里也是被污水弄的一塌糊涂,结果反而还被邻居告了。 主持人:事情的前因后果到底是怎么样?我们先来看一下。 (外拍片) 解说: 这里是安徽省芜湖市的一个住宅小区。2003年12月17日,住在这里7幢一单元一楼的费瑞瑜在办公室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二楼的水管堵塞,可能会漫到自己家里。接到电话后,费瑞瑜和丈夫赶紧回家打开房门,一股刺鼻的臭味弥漫着整个房屋。家里的房顶、墙壁及橱柜边缘都有污水溢出。 (同期)费丈夫:这上面全是厕所里的粪便水,厨房和卫生间里的水全在天花板里面。都是从他家厕所里渗出来滴到我家天花板上的。他得赔我的损失。 解说:费瑞瑜的丈夫所指的“他”就是二楼的住户周长平。而此时的周长平正在火葬厂为刚去世的老父亲办理身后事,已经好几天没有回来住了。当他知道消息就急忙往家赶,回到家里他发现屋里满地都是粪便和污水,连个下脚的也没有。厕所蹲坑里的污水还在继续往外冒。 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情景是事发过后费瑞瑜找到当地的一家电视台到现场拍摄的画面。 (同期)周长平:楼下的找到我,说要赔偿。说我们两家是直接关系,我说对,我们是直接关系,我不否认。但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堵塞。我一看(污水)是从里面溢出来的,不是我家的。当时我就是这种想法。 解说:而费瑞瑜一家因无法忍受家中难闻的气味,搬到市里的一家旅社暂时居住。这期间,费瑞瑜曾找到周长平要求其对家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遭到周长平的拒绝。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果而终。2004年1 月,费瑞瑜一纸诉状将周长平告上法庭,要求周长平赔偿经济损失6805元及承鉴定费1700元,合计8505元。 (演播室) 主持人:片子我们先看到这里,那韩律师你知不知道,周先生是什么时候拥有这套住房的? 韩律师:他是在2003年的3月份。 主持人:他得到这套房子以后,平常自己住吗? 韩律师:他在其它的地方还有一处住房,这个房子曾经给两个人使用过。 主持人:也就是说到这个事情出现之前,周先生自己其实并不在这个房子里住? 韩律师:不是这个情况。 主持人:就是说在事发之前,周先生是在这个房间里住的? 韩律师:因为(其他)住户已经离开了,周先生当时为了就近照顾在医院住院的父亲,当时是在这个房间里居住的。也就是晚间在里面休息。 主持人:那以前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比如下水道堵塞或者厕所有问题? 韩律师:以前就是周先生接手这个房屋之后,是一直没有发现过这样的事情。当庭陈述的两个证人,他们也都陈述他们在居住期间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 主持人:那么现在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且楼下的住户确实也蒙受了损失,这种情况下,你觉得周先生要不要为此而承担责任? 韩律师:我觉得如果说像原告所诉称的那样,我的当事人是疏于管理的话,在这个情况下,周先生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换一个角度,就是从周先生和三至六楼的住户共同使用这个排水管,现在大家都没有证据证明,这根排水管的堵塞自己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周先生可以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 主持人:那现在费女士要周先生赔偿她的损失,怎么办呢?周先生该赔吗? 韩律师:我的当事人是跟我这样说的,他说这个责任应当由他和(三至)六楼共同来承担,如果说要承担责任的话,他只能承担,比如说刚开始原告主张的是五千块钱,(周先生承担)五千块钱的五分之一。 主持人:今天我们在做这期节目之前,也曾经试图邀请一楼的住户费瑞瑜来参加我们的节目。但是很遗憾,她也是诸多方面的考虑,最终还是没能来到我们的演播现场。同样我们也请来了她的代理律师,芜湖市铭诚律师事务所的江琦律师。有请江律师。 主持人:你知不知道你的代理人为什么不愿意来参加节目? 江律师:从原告的角度考虑,她之所以不愿意到电视台来,接受这边的采访,主要的因素还是在于考虑到邻里的这样一种关系。因为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它是发生在因为被告周昌平是住在二楼,原告住在一楼,邻里之间这样一种关系。原告主要还是考虑,希望邻居之间以后还能够保持一种和睦和团结,这个是她最主要担心的,所以今天她就没有到这来。 主持人:周先生说过水管堵塞的原因,并不是他直接造成的,而且当时他恰巧又在处理父亲的后事,就是说不在现场,那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你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江律师:我们之所以起诉,就是把二楼当成被告告上法庭。主要原因就是说,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一种邻居间一楼和二楼的相邻关系,这个案件造成原告家里的装潢造成相当严重损失的主要原因,也就是二楼家里面的粪水堵塞,堵塞造成的渗漏导致她的损害结果是非常明显的。这是一个非常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提到他有一些诸多的原因,但我们认为这些原因不能够成为他不承担责任的免责的条件。因为从被告来看呢,刚才被告的代理律师也提到了,就是说在此之前,他是住在这个里面的,那么在住的过程当中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该说是一种疏于管理。从刚才屏幕当中显示,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家里面渗漏应该说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说他能够及时地及早发现,因为堵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但堵塞的话,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疏通,就不会造成这样的状况,对于家里面粪便污水出现堵塞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疏于管理,而直接给一楼造成损害,所以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把他起诉到法院去了。 主持人:今天这个案子,可能平常我们在生活当中,就不是自己家里遇到吧,有时候也会听说类似这样的情况,所以我们也来问一问现场的观众,都怎么看待这个中间责任认定的问题。你们觉得,周长平要不要承担费瑞于家的损失? 观众:我认为这个案件当中,二楼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这个堵塞,不一定就是因为二楼造成的,从六楼到二楼都有这个可能。这个是我们生活当中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件当中,应该是二楼到六楼大家承担这个责任。 观众:我想案件的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当事人,但是同时一楼到六楼的住户,他们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说二楼的住户应该承担大一点的责任。 主持人:周长平他成了被告,但他确实是受害者,那现在他该怎么办呢? 观众:我觉得二楼的住户是应该赔偿一楼的,同时这个法律关系结束之后,他同时也可以采取有利的证据,控告他上面三楼以上的住户。 观众:我的观点,二楼就不应该负主要责任。这个东西不是一天两天的,而是长久积累的问题。他也不可能、他又不懂建筑;他也不懂什么像物业公司的疏通,他只知道家里水满了,他就去弄一弄;家里水不满,他也不知道弄。因为父亲的事他不在家,像这种情况要把责任推到二搂,要二楼承担主要责任的话,我说这个情况道理谁都讲不通。 主持人:好,那么有关于这个案子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这个责任到底又谁来承担,我们今天也请来了一位法学专家,她是来自中国人民法学院的范愉教授,有请范教授。 主持人:范教授,这个事情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就是说事发当天,周先生正好在处理父亲的后事,他没在家里住,也没能及时发现这个情况,所以让一楼蒙受了比较大的损失。但是这一切也并非周先生愿意看到,也并非他能够预料到的。所以现在费女士提出了要赔偿的要求,那么周先生该不该赔这个损失呢? 范教授:我们说承担责任一般是要有过错的,但是这个过错,并不意味着非得是故意,或者有一种非常明显的过失。他这个存在一种过失,可能包含着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这种多方面的原因,都可能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周先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家,这一点我们是非常理解的,但是并不能免除他由于家里管道的漏水,给楼底下的住户导致了这样的损失,他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所以我觉得,他还是应该承担这个责任的。 主持人:那么刚才韩律师也告诉我们,就是周先生之前这房子也曾经租给别人住过、借给别人住过。那我们作个假设,如果周先生一直没有住这个房子,再出了这种事,那么他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范教授:其实一般的我们说的所有权人,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等。当然有的情况下会出现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分离的状态,那么这里面责任也需要分清。原则上我们一般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是应该所有人来承担责任。如果由使用人造成的话,所有人可以再向使用人追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下,比如说我们现在一些新的小区,没有这种管道堵塞,比如说管道试水、暖气试水,你家里没有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跑水了、走水了这种情况,实际上你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这里面的责任不是意味着就是说由于你自己有什么严重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但是由于你管理方面有所疏漏,导致了这种损失的发生,实际上你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主持人:那刚才韩律师也提出了一点异议,而且一楼在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以后,把二楼的住户告上了法庭。在这个审理的过程当中,二楼的住户周长平他也提出了要求,我们再接着往下看一下。 (小片) 解说: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造成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主下水道堵塞引起的。明明自己也是受害者,如今却成了被告,这让周长平很不服气。 于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周长平以污水渗漏是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了三楼到六楼的四位住户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而三楼至六楼的住户却不这么认为。 (同期) 四楼住户:他没搬来我们根本就不认识他,他长什么样子我们都不知道,他就租给别人住了。 我们下水道都好的很,因为主管道本身就是给大家用的,他要是搬来住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发现问题随时处理。他的责任肯定大,水是从他家漏下去的。 五楼住户:我估计二楼租出去过,临时住在这里,垃圾随便放。开始扫了倒到厕所里,后来越积越多,这非得堵不可。我觉得是这样引起的。我们住在这里快20年了,从来没有讲过堵塞。 六楼住户:我们从来没出过这问题,就二楼住在这就出现这问题。人家找你,及时解决不就完了吗?你怎么怪三到六楼,要我们赔钱呢? (演播室) 主持人:韩律师您看,周先生把三楼到六楼追加为共同被告之后,楼上这几位也是挺不服气的,他们觉得好象还是周先生疏于管理,而且又长时间的把房子租给别人住,那么对这一点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韩律师:我认为周先生把房屋出租给别人,这是他的权利。因为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他就取得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处是他的权利,法律上也没有不允许住户出租房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就是说,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出租房屋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认为是没有的。 主持人:那么现在你认为楼上的这几户住户,他们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 韩律师:我认为楼上三到六楼的住户,应该和二楼共同分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我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就是说虽然这个水是从周长平家的地面上渗漏下去的,但这个水的来源,并不是来源于周长平家。这个水的来源,我们刚才通过小片已经看到了,周长平家无人居住,那就没有人使用水,这个水的来源是三至六楼,楼上的住户应该和周长平共同分担楼下的损失。 主持人:那么周长平自己也是受害者,家里也有一定的损失,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韩律师:这个损失由于周长平考虑到,这个房屋给他造成的损失不是很大,所以他也就放弃了。 主持人:周先生申请三到六楼,追加为共同被告,那么当时费女士,她为什么没有想到把二到六楼一起给告了,而是单告了二楼这一家? 江律师:因为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就是说,并不是水是从哪来的,关键还是一种相邻的关系。一楼和二楼是直接相邻,一楼的粪水也是从二楼渗漏下来的,所以从一楼的观点。她也认为这个事情是由二楼所造成的。那么二楼所造成的这种损害,是不是三楼到六楼的原因所造成的,她的第一个角度认为,如果是的话,从正确角度来说,也应该由被告来进行举证,就是由周先生来证实。如果确实是的话,他承担过责任后,他向三楼到六楼进行追偿,或者进行协商,这是她的第一个观点。第二个观点就是,一楼的费女士也认为,就是说二楼毕竟是二楼房屋的所有权人。刚才我听观众也讲了,你有这个使用的权利,但同时你也有一个维护的义务,就是你在维护这个义务的过程当中,应该说你的疏忽,你没有尽到及时发现、及时疏通的责任,所以应该是由你二楼来承担责任。 主持人:那么根据现在已经查明的事实,你觉得三楼到六楼的住户有没有责任呢? 江律师: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是主下水管道堵塞所造成的。如果确实是主下水管道堵塞所造成的话,三楼到六楼确实应该承担一个连带的责任。但是这个案件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包括在法庭当中,法官也特别问了原告,就是费女士,是不是要追究三楼到六楼的责任。当时原告也是提出了放弃,就是说她不追究三楼到六楼的责任。 主持人:案情发生到这里呢,周先生提出了要追加三到六楼为共同被告。对此你们怎么看? 观众:我讲二楼要多付一点,三到六楼少付一点。因为不管怎么样,你家里没人。要是有人的话,就不会造成这种后果,对不对? 观众:三楼到六楼有责任。为什么呢?在这里我觉得要牵涉到一个社会公德的问题。现在城里的住房都是关起来过自己家里面的日子。刚才说粪水漫的到处都是,它肯定是有一个过程的,而且肯定会有气味的,对吧?就是三楼到六楼的,一天上班三次肯定会闻到,这个时候就应该来管。我想二楼要是走火了,我想三楼到六楼的人不会这么泰然处之吧? 观众:他们出现责任的时候、出现事情的时候,他们第一个想到的,不是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找谁的责任,然后可能这个事情,也许当他们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先想到的是大家一起去解决这个问题,也许这个事情到今天不会这么严重。 主持人:接下来我想接着来问问范教授,就是说这个主下水管道,当初设计位置正好是在周先生家,那么这是否也意味着周先生要比别的用户更多一份监管责任/ 范教授:我觉得从法律上来讲不能这么说,因为这确实是一个共有关系。像我们这种小区、高层建筑,大家实际上每个人都对它承担着同样责任和管理的义务。但如果说是周先生的责任重一点,主要是指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实际上每个住户都对自己房子的这一部分所有权也好,还是公共设施也好,都承担着管理义务。但是由于周先生当时不在,那么他自己的这份义务没有充分地承担起来,所以造成的损失,可能就因为这个原因扩大了,或导致了多一部分,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在本案中他可能要适当地多承担一点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他对整个公共设施承担的责任就必须比别人多。 主持人:那后来周先生又追加了三到六楼为共同被告,他的这一做法您怎么看呢? 范教授:我觉得这个做法是非常正确的,而且我认为,这个案子实际从根本上来讲,的确是一个由于固有关系而造成的一种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实际上这个原因虽然可能有多种原因,可能每个人用的时候,责任具体实际上是应该不同的。但是由于我们没法分清到底是谁的责任的情况下,只能由共同有义务维护这个公共设施,并且有可能造成这种危险的各种当事人来承担、来分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周先生认为,自己也是一个受害人,并且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我觉得从法律上来讲,他这个判断是准确的。 主持人: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到底法院是怎么判的。 (小片) 法院认为:由于主下水管道堵塞是造成告财产损害的因素之一,该下水主管道是居住在二楼至六的被告共用,因此均应承担相应的导事责任。而周长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房屋尽到管理职责,但其在家中下水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发现和疏通,造成粪便、污水渗漏至原告屋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周长平应承担其中的70%,即4763.5元,被告杨大顺、靳申喜、荣昌玉、徐清炳承担其中的30%,即2041.5元。 (结束语) 主持人:好,以上是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那么我们注意到,现在城市里头楼是越盖越高了,但是邻里之间的交往好像变得越来越少了。也许大家觉得各干各的事,各上各的班,彼此之间也没有太多的相干。其实大家住在一栋楼里,甚至住在一个楼道里,还是需要这种互相之间的关照了,否则一旦谁家出了事,可能会牵涉到左邻右舍。像这个案子当中楼上楼下的住户最后弄到要对薄公堂,我想不论谁赢了官司、输了官司,可能对于大家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情。所以在这里,我们还是衷心的祝愿大家邻里之间能够相互关照、和睦相处。好,非常感谢范教授,感谢两位律师来到我们的节目现场,也感谢电视机前观众的收看,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周末断案》,再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