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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后死亡,家人获赔5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1:48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赵兴武 徐高纯 实习生 陆媛媛 记者 殷学兵)到医院剖腹产死亡后,高淳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死亡原因非医疗事故;而该县公安局委托的鉴定中心则认为,死者的死亡原因,与医院的误诊、误治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日前,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者家人一次性获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

  今年29岁的黄某是高淳县古柏镇人。黄某诉称,2002年2月14日下午,其爱人韩某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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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由该镇医院转入高淳县人民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术中取一男婴。

  第二天上午9点15分,正在输液的韩某突然出现畏寒、面色紫绀、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见状,随即对其实施抢救。当天下午2点多钟,韩某经再次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高淳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韩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认为,韩某的死不属医疗事故。6月19日,高淳县公安局又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韩某死因进行文证审查,审查意见认为,韩某的死与医院的误诊、误治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

  当年8月,黄某及其家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高淳县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

  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高淳县人民医院的申请,先后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南京医学会,进一步确定韩某死因。前者与高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相同;后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关于终止韩丽萍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案件诉讼中,高淳县人民医院已穷尽其举证义务,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故被告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审驳回了黄某及其家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某及其家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两份鉴定虽有矛盾之处,但对医院诊断依据不足的认定是一致的。韩某的死,应是医院延误治疗及韩某自身疾病共同演变的结果,医院应对此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上述赔偿。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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