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鼓励低保对象劳动自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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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10:39 南京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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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新闻提示】根据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7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昨日,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听取了低保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今天将对草案进行审议。
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与原稿相比,“修改稿”修改、补充内容多达100多处。记者发现,针对“低保养懒汉”现象,这些修改主要集中以下方面:鼓励低保对象自救、对有能力的低保对象定期核查等。 鼓励用工单位录用低保对象 【修改稿原文】第四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政府保障、社会帮扶与鼓励劳动自救相结合。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鼓励用工单位录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解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在第一次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政府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应处理好“享受低保”与“鼓励劳动自救”的关系,既要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依法享受低保,又要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劳动自救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因此,修改稿在第四条中,增加了“鼓励劳动自救”的内容,并且新增了第二十八条中的内容。 【看法】康藏路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屠登彬:鼓励低保对象劳动自救有利于减轻政府和社会负担。一方面,低保对象也要转变就业观念,另一方面,希望低保对象在从事个体经营和减免有关费用方面的政策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3个月核查一次 【修改稿原文】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三个月核查一次。 【解读】一审中,委员们建议,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实行动态管理”的内容,他们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是静态的,应该是动态的,“实行动态管理”是完全必要的。此外,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还新增了“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三个月核查一次。”以做到“应出尽出”,避免“养懒汉”。 【看法】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常建东: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份,南京城市低保人数已达7万多人,其中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有1万多人,占低保总数的近1/6。修改稿中的相关规定将进一步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自食其力。 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修改稿原文】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但承担确有困难的镇,区、县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承担确有困难的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解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向太阳解释,为了确保“应保尽保”原则得以实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在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下,强调上级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第九条新增“对确有困难的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的内容。为了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修改稿在第三十条还新增了“管理机关弄虚作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 【看法】玄武区民政局副局长卢卫东: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能切实保证低保对象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南京日报记者 肖姗 朱文君 (编辑 云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