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修工爬出窨井被撞身亡,家属状告司机索赔2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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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2:06 南京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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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白法 实习生 付晶 记者 殷骏)未设明显警示标志,一线路维修工就下窨井施工。可在他爬出井口时,一辆汽车将他撞到井下,最终他溺水而亡。昨天,死者家属将该车司机告上白下区法院,索赔23万余元。 这起惨案发生在今年4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当时,某电信工程公司维修工张某,没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就钻进童卫路一窨井内检修线路。当张某从井内爬出来时,一辆路过面
该车司机李某在法庭上说,当时他以正常速度行驶,在相距15米处,才发现窨井盖敞开着。因无明显警示标志,他想从窨井上开过。可是,当汽车开到窨井前5米时,突然从井里钻出一个人。避闪不及,汽车底部撞到这名男子。 李某停车后,赶紧跑到窨井口,发现井内有积水,被撞男子正倒在里面。由于井口仅可容纳一人进出,他只能跪在路边大声求人施救。后经人提醒,李某赶紧打电话报警,又跑到附近的孝陵卫派出所报案。张某被救出后,已死亡。 一些目击者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表示,当时现场除一顶黄色的安全帽外,并无其他警示标志。张某所在单位也表示,到窨井内检修线路,一定要在井口安放明显的警示标志。而维修人员到窨井内施工的,必须同时要有人在井口警戒。张某独自下井作业,已违反了规定。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黄色的安全帽和放置一旁的窨井盖,能否作为警示标志?对此,法官并没当庭作出认定。 李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李某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并无任何交通违章行为。他认为,造成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单位在道路施工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单位安排他下窨井施工,却没采取安全措施,所以单位应该负责。据悉,张某家属还没提起工伤保险赔偿。 法官没有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记者同时获悉,今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协调问题上,没采纳“择一选择”的模式,而是肯定受害人及其亲属对侵权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因此,受害人有可能得到双份赔偿。 (编辑 云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