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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21年判赔4000元 原告上诉认为赔偿过低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9:12 汉网

  人事档案被原单位弄丢21年,引发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等“后遗症”,57岁老职工段某因此状告原单位,索赔经济损失8万元。记者昨日获悉,这起全省首例档案丢失索赔案已有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段某经济损失4000元。段某认为赔偿过低,提出上诉。

  1980年,段某调入武汉某布鞋厂当司机,1983年11月经布鞋厂及其上级部门同意调动。一个月后,因本人档案没有移交,段某又回到布鞋厂,但没有再去上班。今年1月,段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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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至汉阳区法院,诉称由于布鞋厂遗失了他的个人档案,导致他无法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该厂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经审理查明,1983年8月,布鞋厂将段某的个人档案借给其上级单位后遗失。汉阳区法院认为,布鞋厂因管理不善致使段某的档案遗失,给其造成一些不便,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找不到关于赔偿标准的具体法律规定,故法院酌情判决布鞋厂赔偿段某4000元。段某自行离开单位长达19年,应视为自动离职,与布鞋厂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布鞋厂办理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经办案法官出面协商,汉阳区劳动局已对段某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身份进行了鉴证,段某可以凭此证明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记者李晓萌实习生叶翩王杨 通讯员马月)(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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