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实行新人逢进必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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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6:07 哈尔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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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天飞)昨天召开的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工作会议印发了《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新办法实施细则》,对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用人机制进行了规定。 新进人员实行逢进必考
《细则》规定的实施对象为,2003年11月28日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动员大会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市直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从2000年8月开始,按照《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也按新人新办法进行管理。 《细则》规定,从2004年起,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采取逢进必考的方式选聘。纯公益类、准公益类事业单位也要逢进必考,根据选聘对象、岗位特点,采取不同形式,面向不同范围进行公开选聘。公开选聘要在本单位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根据单位空缺岗位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营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用。 用人单位自定新人工资 根据《细则》要求,纯公益类、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要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按照单位与个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书中约定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实际工资福利待遇。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和接续。 解聘后不再待聘和托管 《细则》规定,新进人员在合同期内被单位解聘或合同期满原单位不再续签的,就解除了与单位的聘用关系,不再实行待聘和托管制度,成为社会流动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要为被解聘的新进人员出具终止聘用关系的凭证,同时报送人事、编制、财政和社保机构。被解聘或辞聘的新进人员可通过人才市场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可参加流动人员保险并与已缴纳的保险年限相衔接。 解聘需作经济补偿 《细则》还对被解聘新进人员的补偿作出规定: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一年,单位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