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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婴儿状告市医院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3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马林)近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周岁零4个月的幼儿林某诉该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612849.67元。

  去年2月21日,原告母亲先兆早产,入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待产,2月26日顺产下原告,产后5分钟评分为6分,呼吸较弱。从2月26日起,原告每隔一天面罩供氧,同年3月20日出院。原告出世后2个月,其母总觉得原告双眼不对劲,也没在意。5个月大时,母亲拿东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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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眼前逗时,原告总是伸手乱抓,似乎看不到东西在哪。去年7月4日,原告又到被告处就诊,B超诊断“双眼球内占位,考虑视网膜细胞瘤。”原告母亲不放心,经人介绍,第二天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耳鼻科医院诊治。经会诊,考虑原告视网膜病变可能。去年7月30日,经福建省立医院B超检查诊断“双眼新生儿视网膜病变可能”。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原告供氧时,未能遵守早产儿供氧的护理规范,未进行有效的血氧监测,从而导致原告双眼晶体后纤维组织增生;对于原告这样的生后有吸氧史的早产儿,出生后被告未能及时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更未进行有效治疗,延误了原告的治疗,直接导致原告双眼出现不可逆性的视力完全丧失。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将于近日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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