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鞍山一婴儿状告市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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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8:3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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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马林)近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周岁零4个月的幼儿林某诉该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612849.67元。 去年2月21日,原告母亲先兆早产,入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待产,2月26日顺产下原告,产后5分钟评分为6分,呼吸较弱。从2月26日起,原告每隔一天面罩供氧,同年3月20日出院。原告出世后2个月,其母总觉得原告双眼不对劲,也没在意。5个月大时,母亲拿东西放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原告供氧时,未能遵守早产儿供氧的护理规范,未进行有效的血氧监测,从而导致原告双眼晶体后纤维组织增生;对于原告这样的生后有吸氧史的早产儿,出生后被告未能及时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更未进行有效治疗,延误了原告的治疗,直接导致原告双眼出现不可逆性的视力完全丧失。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将于近日公开审理此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