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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赃车被判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0:41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江州讯为贪图便宜,明知是别人犯罪所得,仍以250元向他人购买赃车,近日,林玉华(化名)因犯下收购赃物罪被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3年9月22日,韦某(已判刑)在江州区太平镇盗得价值人民币3215元的三轮摩托车一辆。10月某日,韦某将车驶往江州区驮卢镇销赃。韦某先问驮卢镇雷州村拱驮屯人韦金武(化名)是否愿以300元买下他的三轮车,韦金武疑是“黑车”不敢买,遂将此事告诉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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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林玉华,问他要不要买车,林玉华说先看车后再谈价钱。当晚8时许,韦金武带林玉华到驮卢镇汽车站附近看车。林玉华看到韦某开来的三轮车有七成新,无牌照,无篷布,电门锁和钥匙却很新,不像原装货,就问韦某要原始发票看,韦说没有。林玉华再看韦某,觉得他不像本地人,约十七八岁,像是“粉仔”,便肯定这三轮车是“黑车”,但想到以这么低的价钱就能买下车况良好的七成新的车子,他心里窃喜不已。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第二天晚上仍在驮卢镇汽车站旁以250元钱成交。

  根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手续不齐全,没有合法证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车的,可视为(推定)主观上明知。因此,林玉华明知韦某的车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蒙慧兰 陆立能)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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