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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依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10:58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 见习记者 沙文蓉)记者昨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些真空地带,国家近日出台相关政策进行了填补。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近半年,其中规定农民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并且是今年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但至今,我市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企业仍然很少。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许多企业利用农民工不了解相关政策的“优势”不主动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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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达到“省钱”的目的;其二则是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出现工伤事故后,难以像城镇职工一样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常常是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城市,一旦出现工伤事故,进行申报和鉴定容易出现“两头都不管”的情况。

  据省劳动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针对其参保遇到的这些问题,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通知》规定,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Ⅰ至Ⅳ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另外,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该负责人还强调,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今年劳动部门将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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