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首例盗窃电能案宣判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2:18 云南日报 | |||||||||
|
云南日报网 2004年5月31日,宣威市倘塘镇启龙村委会杨家山村原电管员杨光奎,因盗窃价值5299.18元电能,被宣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宣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299.18元。这是我省首例用户因窃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杨光奎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他担任本村电管员期间,于2003年10月至12月期间,采用绕越计量装置窃取电能供本村52户村民照明和本人经营粮食加工使用,窃电时间为21天,窃电价值为5299.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奎盗窃作案,窃取电能,数额较大,侵犯了国有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的判决对规范用电行为和有力震慑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邹延岭 李波 李雪野(云南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