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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纠纷”有了下文:受伤老妪一审获赔3000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20:33 山西晚报

  本报讯(记者康景林)本报2月13日报道的七旬老妇状告公交公司及驾车司机一案于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迎泽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受伤老妇3000元人民币。

  原告王老太太诉称,其2003年11月13日乘坐被告刘某驾驶的816路公交车时,由于该车行经红沟路时路面颠簸,车速太快,致使她第一腰椎压缩骨折。诉请法院支持其向被告太原市公交总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太原市公交总公司辩称,“事实上至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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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确定原告的损伤与乘坐被告车辆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是在运营到达终点站才告诉司机说被颠伤,这不符合常理。即使是这样,被告方的司机还是出于人道帮助原告去做了诊疗,当时杏花岭骨科医院诊断原告皮肤软组织受损。在此后四天,原告在其原工作单位却做出了骨折的诊断无法令人信服。”

  面对本案王老太太的骨折是否因乘车所致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因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老太太事发几天后在未告知被告公交总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去诊断并治疗的做法欠妥,而且该诊疗结果与事发当日的结果存在差异,无法确认后一份结果是否为事发当日造成的。故被告公交公司只对事发当日确诊的软组织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酌情赔偿。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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