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车纠纷”有了下文:受伤老妪一审获赔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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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20:33 山西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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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康景林)本报2月13日报道的七旬老妇状告公交公司及驾车司机一案于日前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迎泽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受伤老妇3000元人民币。 原告王老太太诉称,其2003年11月13日乘坐被告刘某驾驶的816路公交车时,由于该车行经红沟路时路面颠簸,车速太快,致使她第一腰椎压缩骨折。诉请法院支持其向被告太原市公交总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太原市公交总公司辩称,“事实上至今并
面对本案王老太太的骨折是否因乘车所致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因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老太太事发几天后在未告知被告公交总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去诊断并治疗的做法欠妥,而且该诊疗结果与事发当日的结果存在差异,无法确认后一份结果是否为事发当日造成的。故被告公交公司只对事发当日确诊的软组织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酌情赔偿。 (山西晚报) 山西日报,转载或镜像请先与我们取得联系,谢谢! 繁简通软件由北京东方之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大汉网络技术支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