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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女犯不服判决“喊冤”,法官疏导当场撤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4:21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不服判决,一犯贪污罪正在服刑的女犯,在狱中向法院提起申诉。近日,白下区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赶往监狱进行复查。最终,该女犯表示服从判决,撤回申诉。

  今年56岁的佟某,原为市某职校副校长。1996年,该校按有关规定,设立了“校长基金”。1998年,国家规定不再设立“校长基金”,但这所职校的几个负责人,仍以该基金名义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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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八九月间,佟某利用职务之便,与该校校长侯某及另一个副校长孙某,以发放“住房补贴”的名义,将学校“校长基金”中的10万元公款进行私分,其中侯某分得4万元,孙某和佟某各得3万元。一年后,为逃避查处,孙某指使他人,用粉碎机将学校的部分会计凭证销毁。

  不久,该职校校长侯某和副校长佟某,因涉嫌经济犯罪,在分别被市纪委、市检察院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贪污“校长基金”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所得赃款。2002年,侯某、佟某、孙某被检方指控犯有贪污罪,提起公诉。同时,检方还指控侯某犯挪用公款罪,孙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庭审时,佟某认为,他们以住房补贴的名义私分10万元“校长基金”的行为,应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审理认为,这3人皆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贪污这10万元,是他们共同预谋、共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不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单位行为,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他们贪污“校长基金”是他们一致同意的结果。因此,他们的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

  最后,侯某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刑6年;孙某犯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刑13年;佟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刑5年半。宣判后,他们都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去年,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佟某依旧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自己分得的3万元是学校给她的“住房补贴”,并且她已主动把这笔钱交到了廉政账户,因此她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此,她向白下区法院提起了申诉。

  近日,该法院审监庭的法官,来到佟某服刑的监狱进行复查。交谈中,法官指出,佟某等实施的是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犯罪所得的数额作为量刑的依据,而不是以个人所得来量刑。经过法官的疏导,佟某痛哭流涕,悔恨万分,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场撤诉。

  作者:郁险峰、殷骏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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