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法》颁布10年亟须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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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03:14 中国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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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5月11日电 5月12日,是《国家赔偿法》颁布10周年。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专家召开的《国家赔偿法》座谈会上,《国家赔偿法》亟须修改成为与会者的共识。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介绍,10年来,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受理1.1万余人投诉,赔偿2500人,金额近5000万元。 曹建明说,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冤屈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匡复。为保证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引入了听证制度,实现赔偿程序的“阳光工程”,并推出了多项“司法为民”的制度和措施。 与会人士同时指出,《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也暴露了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的缺陷是直接原因。如赔偿范围狭窄,违法确认规定有缺陷,赔偿程序不尽合理,赔偿标准偏低,赔偿金保障制度不健全等。 据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指出,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是该法修改主要内容。同时,由于《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多部法律相关联,因此如何衔接、处理好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修改这部法律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建议,应将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国家侵害的赔偿范围,加以扩大。在行政赔偿方面,宜将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同时将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受损害的纳入赔偿范围。 在刑事赔偿范围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祟义建议,将“无罪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等情形的,纳入《国家赔偿法》中。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基本上采用慰抚性赔偿,导致赔偿数额偏低。袁曙宏教授建议,应提高国家赔偿数额,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取消最高额限制,可参照民法通则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赔偿其工资损失和必要的间接损失;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必要的间接损失。同时,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还应考虑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指出,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诉讼化、公开化、规范化,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机会,对从程序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十分必要。 据悉,最高法院将在国家赔偿审判中引入听证程序,作为近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点,同时正抓紧制定国家赔偿审判的证据规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