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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后 驾驶员改称驾驶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01:08 辽沈晚报

  交警支队法制专家澄清《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大悬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驾驶员’将成为历史性称谓,改称‘驾驶人’,与国际接轨。”昨日,沈阳市交警支队法制专家殷惠民在新民市人大常委会讲座时这样说。殷惠民是沈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宣讲团的领导成员,在今后的一年里,这个宣讲团将深入企事业单位、郊区县、学校等部门,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昨日上午,在新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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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第一次讲座中,殷惠民澄清了“驾驶员”、酒后驾车险、拖车公司3个普遍受到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变化A

  “驾驶员”改称“驾驶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司机一律称为“驾驶人”,而在此之前的道路法规、规章中,则统称为“驾驶员”,虽然只一字之差,其中却大有道理可循。

  据殷惠民介绍说,驾驶员改称为“驾驶人”,其一是因为“驾驶人”是国际统一称谓,在称呼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立法宗旨上也与国际接轨,着重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其二是“驾驶”在当前已经不再是一种职业,随着汽车日益走进家庭,百姓出行代步车越来越多,这样再沿袭原有的、体现职业特点的称谓“驾驶员”已经明显不符合时代特点,而“驾驶人”这一称呼更具有普遍性。今后,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日渐普及,使用了几十年的称谓“驾驶员”将成为历史。

  变化B

  “酒后驾车险”昙花一现

  日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相继推出酒后驾车险,一时间掀起轩然大波,法律人士、交通管理部门、媒体纷纷对其口诛笔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由于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被纳入法律条款,酒后驾车险将如昙花一现般在问世不久后即告夭折。

  据悉,“酒后驾车险”最早出现在某保险公司2003年1月1日的新版车险的附加险中,详细内容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酒后驾车险的出现,虽然遭到交通管理部门的猛烈抨击,但是也反映出建立社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迫切性。据殷惠民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中取出部分资金,同时可能增加社会救助、对肇事人的追偿等,组成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于“基金”的出现,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酒后驾车险将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自动消亡。

  变化C

  “拖车”只是执法手段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除了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及吊扣驾照外,不再交纳拖车费。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和保证道路畅通的手段,今后拖车能否继续实施,以及怎样实施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殷惠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拖车作为一种执法行为,实际上是在法律上得到了加强,只是明确了违章停车的拖车费用不再强加给纳税人,同时,也呼唤“行政收费法”的出台,以规范执法部门的收费行为,这是我国的法制走向健全的一个过程,而道路交通清障行为并不会退出历史舞台。记者 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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