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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代位”追讨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3:16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郭平

  乙欠了甲1万元钱,丙欠乙的钱也是1万元。现在,甲要向乙追讨欠款,但乙说没钱还债,同时也不去向丙索要。无奈之中,甲将丙告上法院,要求丙代乙还债,这就是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代位权纠纷,甲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采取“代位”追讨的做法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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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某电子公司因拖欠供应商17万元货款被告上法院,后经青浦法院调解,双方约定付款日期,但电子公司再次食言。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发现电子公司无力还债。但之后,供应商为了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进行调查,得知电子公司与一家电器公司一直保持业务往来,而且电器公司结欠电子公司货款17.3万多元,已过了还款期限。但是电子公司却不知何故没有向电器公司索债。为此供应商认为,如果电子公司积极索债,便可归还自己的货款,然而他们采取了消极索债行为,致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因此,供应商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电子公司向法院起诉,代位追偿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自己(原应支付电子公司的)到期债务17万元。电器公司对此觉得莫名其妙,认为桥归桥,路归路,他们只和电子公司有经济来往,并以电子公司提供的配件有质量问题,因此未支付电子公司货款为由,拒绝向电子公司的供应商清还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代位权行使的规定,本案中供应商主张的债权已经诉讼调解确立,电子公司作为债权人,未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电器公司付款,其消极行为损害了供应商的权益。因此,供应商依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电子公司的债权,要求电器公司直接向自己付款应该支持,因此法院日前判决电器公司支付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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