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召开的十届人大八次会议还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但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因此,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至关重要。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草案还将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确定为法定义务,以避
免人民陪审员随意拒绝参与陪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参加陪审,有的则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成为“编外法官”,从而保证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中充分体现群众参与的广泛性。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针对过去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多种多样、很不规范的情况,草案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做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的差异,草案还特别规定,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当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时,必要情况下,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的补助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不再另行补助,只是强调其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执行陪审职务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草案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因执行陪审职务支出、按照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负担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应当享受的补助以及人民法院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草案作说明时说,鉴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特地位、作用,对他们的管理、培训和监督应当既有别于法官又不同于司法行政人员,并体现人民陪审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之间、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以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这项制度的民主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院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培训,并对本院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