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找谁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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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3:32 中国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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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劲 据3月18日《南方周末》报道:最近,井冈山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市干部职工在新城区购置商品住宅的实施意见》。根据这个文件,整个井冈山市凡是将迁往新城区办公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新城区购置一套商品住宅,否则,将被强制性“交流”到其他单位。
许多公务员对这个文件很不满意。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认为:这种规定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务员想在哪里买房子,想买什么样的房子,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政府部门是无权干涉的。”不满意也好,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好,但能有什么办法?根据现行的有关制度规定,我们可以为他们设计几种申诉的通道,看看能否走得通。 依靠组织手段解决。 这是在机关事业单位里最常见的一种办法,找组织谈自己的困难,阐述想法。但是估计不行,因为从报道中来看,文件是市里四套班子开会定下来的,由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按照现行的惯性思维,要否定这个文件,就等于否定市委、市政府,那还了得。此路不通。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但因为文件是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联合下发的,所以,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那么,只有在被强制性“交流”后寻求人事争议解决。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但只负责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公务员不在受理范围。但是,即便井冈山市的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寻求这个渠道解决,隶属于井冈山市人事局的这个机构,要越级纠正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实属“天方夜谭”。 寻求工会组织解决。 我们知道,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都成立了基层工会组织,机构都比较健全,许多政府部门也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工会组织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权益,但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目前显然无法承受“职责”之重,它必须无条件服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服从“大局”,具体的维护职责显然无法实现,找了也是白找。 目前公务员法草案已经过了11次修订,已经进行到征求意见的阶段,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这个法律的立法进程。从有关报道中来看,大家非常在意对公务员权力和职责的约束与规范问题,但是,有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却没有见有人提到。 笔者认为,我们在强调公务员责任、义务的同时,也不应该无视对他们权益的保障。没有对权益的合法保护,公务员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然受到干扰。义务与权利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这依然不是一个平等的制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