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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收卖淫女保护费一民警获刑5年半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5:25 深圳晚报

  本报讯身为民警,竟与社会人员勾结,为卖淫女充当保护伞,收受贿赂9.5万元。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罗湖区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湖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伙同保安队长索贿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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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初,李某认识了罗湖一保安大队副大队长杨某和一名姓汤的女子。汤某得知李某是派出所的民警,就向李某提出要其为在深圳某高级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的“小姐”提供保护。其后,汤某又多次为卖淫女“保释”充当中间人,以这种手段大肆敛财。在这一过程中,民警李某共受贿9.5万元,杨某受贿31.5万元。在向李、杨二人行贿的同时,汤某本人及另一女子张某还分别从中截留行贿款11.5万元和6万元。

  四涉案人均被判犯受贿罪

  罗湖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处理卖淫人员从中收受贿赂;杨某或为李某违规处理卖淫人员提供便利条件,从中收受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卖淫人员亲属的贿赂和截留贿赂;汤某、张某积极帮助李某、杨某收受贿赂,并积极参与分赃和截留贿赂,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其中,李某、杨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汤某和张某为从犯。

  警察李某自首获轻判

  鉴于李某案发前向纪检部门供述了本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视为自首,法院据此一审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杨某、汤某、张某分别被处有期徒刑10年、5年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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