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看法:为“知假买假”者正名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5: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知假买假”者是否具备消费者的法律人格?

  《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未作规定,仅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目的出发作了一般性描述。这种在立法上对概念界定的非逻辑性和语义上的歧义,是产生争论的始作俑者。于是,就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方认为知假买假者的目的,是为向售假者索赔,其行为不属于正当消费行为。反对方觉得,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受到保护。

黄页微成本营销方式 不见不散约会新主张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知假买假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如果合法,就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如果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有人提出,如果知假买假式的打假者不属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的话,应有补充办法来保护这种打假行为。我认为,《消法》一旦抛弃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资格,立法者又不愿轻易放弃该行为在现实打假活动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而将其规定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这种最可能也最应该规范的法律不去规范,却由那些不太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定的做法,势必导致消费者立法体系的混乱和司法操作上的无所适从。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一对相伴而生的概念。由此推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则知假售假者也不是经营者。因为知假买假以索赔为目的,非以消费为目的;同理,知假售假以欺诈获利为目的,非以提供商品和服务为目的,若知假售假的经营者是公司法人,立法者能否站在《消法》的立场上超越《公司法》的规定否认经营者的法律人格?如果不能,为什么又可以否认与其相伴产生的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人格呢?

  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和法律密切联系,经济学中的消费者概念与法学中的消费者概念相比,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概念的本质特征是一样的。经济学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更具魅力。因为,它不局限于对消费者逻辑定义的刻板描述,而赋予其心理学价值。经济学引入了心理学的效用观念,所谓消费效用,是指消费者占有、使用或消费商品接受服务而得到的快乐和满足。由此可见,知假买假者明知假货不会给自己带来消费效用,即获得真货所带来的快乐和满足,但法律采取物上代位的方式,将购假者因购买了假货所产生的心理沮丧变形为可以通过索赔获得货币财富的心理快感和满足。知假买假者正是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满足了自己的消费需要。

  一言以蔽之,知假买假者是当之无愧的消费者。马新学(夏天/编制)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