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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溺死 单位该赔吗? 律师:用工关系决定身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4:54 青岛新闻网

  隐蔽水坑吞人命

  2004年2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的农民彭某同其母亲来到青岛某学院,由学院安排做杂工兼做保安。6天后,学院将彭某及其母亲安排在学院建筑用房居住。三天后,彭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2月16日早晨6时45分,彭某走出家门不久,不慎落入了被垃圾覆盖了的水坑(水深达十几米)。彭母闻听儿子的呼喊,从屋里跑出来。施救过程中,也落入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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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群众闻讯赶来救助,将彭母救出,而彭某却沉入水坑。后经多方努力,打捞上来的彭某已经死亡。

  赔偿问题起纠纷

  儿子的离去,令其母亲伤心过度,卧床不起。远在江苏的众亲友也闻讯赶来,找学院领导商讨赔偿事宜。该学院却以彭某并未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此事与学院无关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答复。

  彭某的尸体一直未火化。2004年3月1日,彭某的哥哥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希望政府帮助予以解决。

  律师受命代诉讼

  市信访部门接待处接访后,立即安排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免费为其进行法律咨询。在了解上述案情后,告知彭母走诉讼程序。遇难家属同意了律师的建议,并希望委托律师帮助代理诉讼。考虑到遇难家属的实际家庭困难、文化水平低等情况,决定先不收代理费为其进行代理。

  针对该案情况复杂、时间紧急的特点,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立即指派律师办理此案,联系当时负责该案的有关派出所办案人员,并查看出事现场。多方查证后,问题处理有了眉目。

  校方同意作赔偿

  针对校方提出的彭某不是该校职工的说法,办案律师根据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案的彭某虽工作时间仅仅几天,又未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关系已经建立,所以应当认定彭某是学院职工。学院身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我国宪法中所明文规定的,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接受代理的第三天,学院终于同意给彭某的家属作出赔偿,彭某的家属也表示满意,并与对方达成了协议,此事也算有了完满的结局。王延滨于卓群刘颖

  2001年起,针对由政府“包揽”处理纠纷信访的传统观念和工作方式所带来的弊端,以及我市信访案件中80%以上涉及法律关系的状况,我市司法行政部门本着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思路,探索出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专线、基层人民调解职能与党政部门的信访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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