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低工资新规定昨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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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6:48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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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新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同时,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废止。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在落实这个新规定方面有“三喜”与“三忧”。喜:劳动者得到更多保障与实惠 第一喜,是效力升格。最低工资制度在事实上已经于1993年建立,但当时的《规定》
第一忧,是实际违规单位仍然众多。新规定特别注明,“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目前在南京,有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存在用工双轨制,临时聘用人员往往低于这个标准,而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雇工,也有很多达不到这个标准,查证难度较大;第二忧,是法律宗旨贯彻有难点。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宗旨是“有劳就有得”,无论企业赚不赚钱,劳动者都应该至少拿到最低工资,但现在,效益不好的企业在南京仍然比比皆是,对它们的强制执行困难重重,而形形色色以诈骗为目的的“皮包公司”,则还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约束范围内,还需要劳动者睁大眼睛;第三忧,是执法部门编制不足。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每8000名劳动者就应该配备一名劳动监察人员,江苏没有制定相应标准,而在南京,现在纳入统计的劳动者至少有130余万人(不包括流动就业人口),而市里在编的劳动监察人员还不足100人,在区县里,只有极少数的劳动监察机构是持有政府批文的编制机构。以南京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 采访后记: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实行的10年,也是南京市巨变的10年,这个规定的完善,同样折射出社会的进步。新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条文,更是显示了政府对发展的信心。而在发展中,劳动保障规定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配合。劳动部门希望市民们在劳动保障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时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在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也为劳动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宁劳轩李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