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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一巴掌将学生扇成脑震荡 成被告赔偿4900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2:22 新桂网-南国早报

  新桂网-南国今报南宁2月27日讯 (记者杨建林 钟华) 校长午休时间巡视教室,打了学生一巴掌,却打出了一场学生与老师、学校之间的民事官司。来宾市南泗乡陈寺小学学生小强(化名)诉该校原校长韦某、陈寺小学和南泗乡中心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

  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判令陈寺小学和南泗乡中心校负连带责任,赔偿小强各项损失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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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余元,由于韦某已全部赔付上述损失,两学校不再赔偿,同时驳回了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韦某的反诉请求。2003年3月5日中午,陈寺小学午休时间,小强与同学罗某在教室内交谈,韦某巡视时认为两人影响他人休息,便向小强脸部打了一巴掌。

  数日后,小强感到头痛难捱,家长与韦某交涉后,韦才带小强先后到南泗乡卫生院和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检查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5000余元。经医院诊断,小强为轻度脑震荡。2003年4月,小强父母又带其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未见异常。同年5月,在南泗乡司法所和南泗乡中心校的调解下,韦某再付给小强800元,约定此后双方不再有纠纷,韦不再负任何责任。

  2003年6月,小强一家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3万余元。韦某不久即提起反诉。他认为,自己只是“轻拍”了一下小强脸部,原告夸大了事实及后果;自己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职务,小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来负,因此反诉要拿回已支付的3000余元费用。鉴于此,法院提出,小强将陈寺小学和南泗乡中心校作为第二、三被告一并起诉。事情披露后,韦某被免去校长一职。

  法院审理后认为,纠纷发生时,韦某巡视教室属履行职务行为,为制止小强与同学在午休时谈话而打了他一巴掌,致使小强身体受损,应负相应行政责任;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陈寺小学承担,南泗乡中心校作为陈寺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

  法院还认为,在整个损害赔偿过程中,韦某自愿支付小强有关损失,并非受人胁迫,故其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而小强未经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行负担,其在南泗乡卫生院和来宾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已经得到韦某的全面及时赔付,故陈寺小学和南泗乡中心校不用再重复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小强一家对一审法院认为韦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表示不服,考虑到此事对小强成长带来的影响,索赔精神赔偿费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家属表示不服。因此,小强一家已经向来宾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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